申请人:江苏鲁汶仪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望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677656号“KESS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701221H号“KESSEL 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01221号“KES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703168号“KES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168427号“KOS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758004号“KOSS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五经撤销决定在电子工业设备等商品予以撤销,现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洗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工业设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洗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