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拓可必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6731号“一桶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7026146号“一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842837号“一桶天下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2865404号“一桶天下 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133186号“一桶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367748号“桶一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8428999号“一统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9130988号“一统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撤销决定已生效,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部分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已调味的啤酒、精酿啤酒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