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酒快送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48199号“酒快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41033号“酒快送”商标、第7145256号“酒捷送”商标、第6968682号“酒捷送及图”商标、第31074899号“快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在所报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内容。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已经和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曾有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状态不确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2、引证商标二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无其他构成要素的纯文字商标“酒快送”,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理解为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的描述,而不是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鉴于引证商标二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替他人推销;自动售货机出租;价格比较服务;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开发票;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酒快送”,与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指定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广告;广告宣传”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未提交证据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