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诺卡(成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容易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67994号“一览众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18934号“一览众山YILANZHONGSHAN”商标、第11451179号“一览众山YILANZHONGS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经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复审时止,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被撤销已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鉴于申请人在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复审申请书中明确表示主动放弃申请商标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51149号“一览众山YILANZHONGSHAN”商标、第22057871号“览众山 瑶泉ZHICU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驳回决定在“无酒精果汁;果汁;水(饮料);无酒精饮料;汽水;格瓦斯(无酒精饮料);蔬菜汁(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麦芽汁(发酵后成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