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拜尔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展智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20617号“俊美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的含义是聪明漂亮的小孩子,主观及客观均不“带有欺骗性”。申请商标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已获得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第14694087、51138792、24144529号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俊美伢”,该标识使用在所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