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1321233号“魅佳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魅佳人及图 61321233

阅读:141482 2022-09-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孙芝 委托代理人:文启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21233号“魅佳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1563号“魅悦佳人”商标、第3088315号“M及图”商标、第11267137、1…

  申请人:孙芝

  委托代理人:文启知识产权代理(山东)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21233号“魅佳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崭新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41563号“魅悦佳人”商标、第3088315号“M及图”商标、第11267137、15785013号“百魅佳人 Bmchar”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呼叫、设计特征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也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杂技、舞蹈等演员穿的)紧身连衣裤;防水服;化装舞会用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围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帽子(头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魅佳人及图”,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此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

本文《关于第61321233号“魅佳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魅佳人及图 6132123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76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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