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三四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功匠企服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926041号“糖果星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75374号“糖果星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权利状态不稳定。其次,申请商标与第59660906号“糖果星球”商标、第52261120号“糖果星控 CANDY STAR MEDIA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和宣传,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的联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信息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健身指导课程;动物训练”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动物园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提供体育设施”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糖果星球”,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