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远素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19080号“九月王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76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90期《商标公告》上,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