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吉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睿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93252号“吉立物业 JILI PROPERT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5982993号“吉立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044140号“滨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904290号“金康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相类似的服务。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明确,请求暂缓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决定在室内装潢修理、消毒服务予以驳回,在其余服务予以初步审定,现该决定尚未生效,其为在先申请商标。
2、申请人自愿放弃与引证商标三核定服务相类似的服务,故在消毒、干洗、家具保养三项服务上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部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装门窗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建筑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清洁建筑物;清扫街道;汽车保养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