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初创(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李彬
委托代理人:北京飞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144954号“初创”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9160号决定,于2021年10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故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于2017年12月10日至2020年12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
2、申请人、“初创”品牌、申请人执行董事王映初所获荣誉;
3、送货单、销售单;
4、产品照片及视频;
5、“初创”品牌的媒体宣传相关报道链接;
6、2021年中国创新品牌500强榜单分析报告、“初创投资”跻身“2021中国创新品牌500强”的报道及百度搜索结果页面、相关视频;
7、收据;
8、申请人涉及各行业投资股权穿透图。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与上述证据相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存在证据系自制、未显示核定商品等诸多问题,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能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申请人寄送的证据交换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所有人为申请人,该商标于2015年06月08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0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8类“磨具(手工具)”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三年指定期间跨越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该三年期间的起算点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磨具(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证据1仅用于证明申请人许可他人使用复审商标,但单纯的许可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2、5、6、8中,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人投资股权穿透图等均未涉及复审商标在“磨具(手工具)”等核定使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3、4、7中,送货单、销售单、产品照片及视频、收据均系自制证据,无合同、发票等证据与之相印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形成完整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磨具(手工具)”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