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吉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守护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4962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048648号“亿宝美 YEBOME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稳固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标识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商品实物包装图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