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聂佳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泓标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44660号“一百吨王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且申请商标的指定服务项目均在销售推广上,根本不会产生误认的效果。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739631号“百吨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