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中关村硬创空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通玉硬创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69704号“中关村硬创空间 HARDWARE SPA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大量、广泛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已经将申请商标同申请人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相关公众不会将申请商标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966966号“中关村红创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有在先获准注册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人事管理咨询;在计算机数据库中更新和维护数据;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会计;寻找赞助;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尚无充分理由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情形。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