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逸骏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3460号“ONTOU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5541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包等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现为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皮制家具罩、皮制带子、马鞍、制香肠用肠衣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旅行箱、伞、手杖、购物袋、旅行用具(皮件)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旅行箱、伞、手杖、购物袋、旅行用具(皮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