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9509号“爱尔集美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区别于地名“集美”,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
申请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69509号“爱尔集美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整体已区别于地名“集美”,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及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