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颈复康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3888号“颈复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颈复康”不是描述产品功能、用途的常用词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在相关公众中享有盛誉,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信息、所获荣誉等证据。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文字“颈复康”,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