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黛维丝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正和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黄俊儒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30日对第50730293号“TF THENCE FORWARD”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6261066号“TF及图”商标、第6339811号“TF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最终将导致消费者误购商品的发生,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还将造成产源误认和不良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不仅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还在短期内不以使用为目的、且明显超出经营范围大量注册商标和抢注申请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8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材料;香精油;化妆品;牙膏;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商品上,有效期限至2031年8月6日。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在先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洗发液、清洁制剂、牙膏等商品上,尚处于我局无效宣告案件审理中。以上引证商标专用权现均属申请人所有。
3、除了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还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斯荻宝 格丽泽尔达”、“阿米丽爱 马仕韦尔”、“格丽思蒂 芙尼尔顿”、“大鹅诱惑”、“尚维密”、“乐维密”、“芙尼宝格”等,且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认为,由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类、第5类、第9类、第14类、第18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第44类等诸多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一百八十余件商标,其中包括“斯荻宝 格丽泽尔达”、“阿米丽爱 马仕韦尔”、“格丽思蒂 芙尼尔顿”、“大鹅诱惑”、“尚维密”、“乐维密”、“芙尼宝格”等,上述商标与他人享有较高知名度或较强显著性的标识相近,且部分商标已被不予核准注册,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上述商标注册行为不仅明显超出了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而且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三、申请人还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鉴于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人该理由不予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