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必致商贸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哈尔滨市健康人生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20126399号“兰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9255403号“兰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明显超出了实际经营,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被申请人工商信息、在先案例决定书、法院判决等光盘及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所有人为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6年5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10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片制作;职业介绍”等服务上,现该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在撤销复审期内。
2、引证商标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多个类别商品或者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如“鑫红牛”、“芯板慷师傅”等。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晚于2014年5月1日,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兰精”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依据查明事实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鑫红牛”、“芯板慷师傅”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或知名度商标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商标的来源出处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且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