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967019号“GO BEYO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49875号“无奇不游 GOBEYOND”商标、第45294781号“GO BEYOND”商标、第8354384号“GO BEYOND GO BEYOND CORPORATION”商标、国际注册第1399871号“GO BEYOND”商标、第4244776号“LAND ROVER GO BEYON及图”商标、第45332887号“彼岸购 BEYOND 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被部分驳回,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GO BEYOND”系“荣耀”、“HONOR”品牌主题曲及运营理念,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及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驳回复审决定书、使用图片、相关报道、广告宣传资料、相关材料、媒体报道材料、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的专用权止于2022年2月6日,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因期满未续展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安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GO BEYOND”与引证商标一的英文识别部分“GOBEYOND”、引证商标二“GO BEYOND”、引证商标四“GO BEYOND”、引证商标五“LAND ROVER GO BEYOND及图”、引证商标六的英文识别部分“BEYOND GO”在字母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员安置、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