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乐勃杰马恩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乐勃杰马恩岛有限公司(原被申请人:成华区南藤源日用品经营部)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43879720号“L'Obje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2年1月26日向我局提交了针对争议商标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书面声明放弃针对争议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请求对本案结案处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书面提出撤案申请,撤案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