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040802号“美流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流心 41040802

阅读:161535 2022-11-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媚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1040802号“美流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食品、餐饮集团,“美心”是申请人名下重要品牌和字号,其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

  申请人:美心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李媚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1日对第41040802号“美流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大的食品、餐饮集团,“美心”是申请人名下重要品牌和字号,其经过多年宣传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18762号“美心”商标、第618233号“美心Meixin及图”商标、第999724号“美心”商标、第31578567号“香港 美心流心月饼”商标、第999786号“美心”商标、第999787号“美心”商标、第999788号“美心”商标、第999817号“美心”商标、第999731号“美心Meixin及图”商标、第999822号“美心”商标、第1125247号“美心及图”商标、第4490038号“美心”商标、第6351646号“美心MX”商标、第817025号“美心及图”商标、第16408779号“美心流心奶黄月饼”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注册和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知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摹仿,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页面介绍、百度百科关于申请人介绍;

  2、申请人部分“美心”系列商标注册信息;

  3、申请人“美心”商标、品牌的宣传使用证据;

  4、部分关于申请人品牌的媒体报道;

  5、申请人所获奖项;

  6、与本案情形类似的相关案件裁定书、决定书;

  7、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3月27日第178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蛋糕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酱油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根据当事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双方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美流心”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含义并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面包干;饼干;咖啡;蛋糕;茶;巧克力;食用淀粉;糖;粽子;月饼”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核定使用的咖啡、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在整体文字构成上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中的字号权之规定。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不良影响是指系争商标本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会对我国的政治制度、宗教、风俗习惯等产生损害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另,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1月14日

本文《关于第41040802号“美流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美流心 4104080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476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