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柯荣照
委托代理人:长沙诚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81232号“五星快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5867号“快龙d&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失效。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81222号“五星红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状态。4、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1211群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商标注册证据;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而失效,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1211群组的“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关于该两项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除“运载工具座椅头靠、运载工具内装饰品”商品之外的其余商品,为便于评述,下文我局将这些商品称为“复审商品”。
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381222A号“五星红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