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1601549号“Lc-PLASMA Lactococcus Lacti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Lc-PLASMA Lactococcus Lactis及图 G1601549

阅读:36477 2022-12-2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KIRIN HOLDINGS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KIRIN HOLDINGS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1549号“Lc-PLASMA Lactococcus Lact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KIRIN HOLDINGS KABUSHIKI KAISHA (ALSO TRADING AS KIRIN HOLDINGS COMPANY,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01549号“Lc-PLASMA Lactococcus Lacti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包含的文字“Lactococcus Lactis”及“PLASMA”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申请商标整体未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特点,亦非行业内的惯用或常见词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备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词典释义、互联网相关文章介绍、其他商标注册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独立识别字母“Lactococcus Lactis”具有“乳酸乳球菌”的含义、“PLASMA”具有”血浆、等离子体“等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指定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如前所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充分依据。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领土延伸保护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5类、第29类、第30类、第32类、第33类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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