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妈给力(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妙点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325033号“研之有理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而成,寓意独特、便于记忆,并非对成语“言之有理”的不规范使用,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经过申请人的长期经营,申请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研之有理”是对成语“言之有理”的不规范使用,申请商标将“言”更换为“研”字,易使相关公众对正确的成语书写误写、误认,从而造成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