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东浩
委托代理人:广东信诚国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农垦果树技术推广中心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3日对第46546351号“5- AL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5-ALA”是一种化学品,中文名为5-氨基乙酰丙酸,属于行业通用词,在农业及医学领域已被广泛运用及实施,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二)项的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5-ALA”查询信息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2日申请注册,2021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道路、池塘和湖泊用土壤稳定剂;肥料”商品上。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通用名称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约定俗成的名称。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所收录,或该文字已为第1类“道路、池塘和湖泊用土壤稳定剂;肥料”商品的相关公众广为使用和认知,成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故以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为其核定商品的通用名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5-ALA”是一种化学品,其中文名为5-氨基乙酰丙酸,是生物体合成叶绿素、血红素、维生素B12等必不可少的物质,农业上常用于增加光和效能、促进转色等。因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在“道路、池塘和湖泊用土壤稳定剂;肥料”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