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抖音视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浩天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82448号“幺零贰四 1024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不服驳回理由向我局申请复审。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第2190876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红十字”标志近似,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申请商标中文部分“幺零贰四”与第29165592号商标、第151893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一定设计的中文“一零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与第408299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上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纸、纸巾、印刷品、海报、期刊、宣传画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纸、纸巾、印刷品、海报、期刊、宣传画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