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东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蓝天知识产权代理(浙江)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892474号“HL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7161号“H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25940号“华丽特 HLT HUA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875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154719号“海通 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343567号“辉海龙腾 HHL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775711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058976号“HUT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1342269号“熠翔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六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在“非陆地车辆用电动机;马达用消声器”商品上予以驳回,在其余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该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液压泵;离心泵;泵(机器);真空泵(机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纸浆泵”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空气压缩机;造纸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液压泵;离心泵;泵(机器);真空泵(机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