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纽卡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日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69080号“Pr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93444号“PRIM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一”不是“Primo”唯一含义,作为商标使用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制过滤材料;纺织品制壁挂;毡;纺织品毛巾;家庭日用纺织品;家具遮盖物;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床单;床上用毯”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织物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为西班牙语,含有第一声部、质量上乘的含义,但并不唯一对应,也被用作人名。申请商标并非常见词汇,含义不为中国普通消费者所知悉,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其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