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黛陀娜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066965号“Firsthan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15021号“First-han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902414号“第一手DIYISH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22710号“初晗 First H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整体视觉效果上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而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上述引证商标一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满一年,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Firsthand”与引证商标一“First-hand”为相同文字商标。申请商标“First-hand”与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英文“ First Han”的文字组成完全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背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