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6789号“E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型号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
申请人:重庆重交再生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06789号“EV-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仅直接表示商品的通用型号等特点,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