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2301号“力波 啤酒R REEB”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予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9578号“金力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33073号“力波啤酒 REEB LIG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50037号“力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80482号“力波啤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480484号“力波啤酒 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398126号“力波啤酒 REEB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3779940号“力波啤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6480483号“力波啤酒 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第1294373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6480487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3779939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398125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6480486号“REEB”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3516973号“R REEB 力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45665901号“力波 啤酒 冰纯 REEB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的权利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五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