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申请人(申请商标转让人):上海鸿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申请商标受让人):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原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9634号“力波冰爽 啤酒I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已转予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037号“力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356840号“力波冰爽啤酒 ICE 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560279号“力波冰爽啤酒 ICE REEB LIGHT BE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48048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权利人相同。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2类啤酒;姜汁啤酒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