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天基权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争议商标受让人):深圳市北尚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杭州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9日对第42394890号“天基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8681469号“天基权 TIANJIQUAN”商标、第14259103号“天基权感恩茶”商标、第15757950号“天基权 易康”商标、第23278838号“天基权易康之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被申请人有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意,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系列商标的恶意模仿,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信息及荣誉;
2、企业历史回顾;
3、大型义演活动、公益活动和感恩分享会;
4、参展信息;
5、宣传推广活动;
6、媒体报道;
7、央视、新闻频道、爱奇艺、优酷上的宣传视频;
8、审计报告;
9、合同、出库单、经销合同、票据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杭州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冰淇淋等商品上,商标局于2020年11月21日发布商标注册公告。2021年7月6日经商标局核准转让予本案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四获得初步审定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指定使用在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深圳晚报、深圳商报、晶报、深圳特区报、消费日报、CCTV1等媒体对申请人及其“天基权”品牌的保健器械产品进行报道,显示申请人的“天基权”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4、争议商标原所有人杭州句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了与著名水晶品牌相同“Baccarat”、与加拿大宠物食品品牌相近的“原始猎食渴望”、嘉吉旗下的宠物食品品牌相同“佩玛思特”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九条为商标的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相同的中文部分“天基权”,相关公众易将争议商标识别为申请人的“天基权”系列商标之一,五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淇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销售习惯等方面存在相同或相近之处,同时,考虑到申请人及其“天基权”商标的知名度情况,上述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天基权”商号在冰淇淋等商品所及领域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3、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