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应用材料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91405号“APPLIED AD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曾注册一系列以“APPLIED”开头的商标,消费者在看到APPLIED时会联想到申请人,在半导体和微电子行业,“APPLIED”与申请人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ADEN为西方一常见人名,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不会被误认作地名。且已有含“ADEN”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字母组合“APPLIED ”、“ADEN”相对独立,其中“ADEN”可译为“亚丁”,属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属于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可注册性。另,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