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锦城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881001号“甲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9180号“甲天下”商标、第1987552号“甲天下”商标、第8740803号“甲天下及图”商标、第14552654号“甲天下”商标、第39122018号“石隙水 甲天下”商标、第42929866号“甲天下”商标、第45152539号“甲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六经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已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水(苏打水)、啤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啤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