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氏分离技术解决方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17626号“KOCH SEPARATION SOLUTIO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1106群组的“气体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1107群组的“蒸馏装置”、1108群组的“水分配设备”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9516号商标、第16436935号商标、第16436936号商标、第21273703号商标、第21273707号商标、第23501489号商标、第21273701号商标、第21273699号商标、第4088177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02139号商标、第45383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八均属于科氏工业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将出具共存同意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科氏工业有限公司出具的经公证认证的同意书及翻译、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注册人名义变更公告打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放弃1106群组的“气体净化装置;空气或水处理用电离设备”、1107群组的“蒸馏装置”、1108群组的“水分配设备”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放弃以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字母“KOCH”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显著识别字母及引证商标二、五、八、九“KOCH”字母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冷却装置、污水净化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核定使用的冷冻设备和机器、污水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八、九相区分的显著性。虽然引证商标一至八所有人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共存,但不能以此排除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我局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