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06429号“网易万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95188号“网联万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信息、关于网易集团介绍、新闻报道、关于网易集团的词条解释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