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能华福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88122号“一品芗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03325号“一品湘情”商标、第16044114号“一品倾情”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要素构成、整体表现上相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引证商标一、二正处于撤三程序中,权利状态咱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撤销程序完结后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还引证了第16268228号“一品芗芗家”商标、第21477864号“芗情 食趣味 SHI QU WE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饭店;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自助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动物寄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托儿所服务”等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一品芗情”,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