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乔源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尧(深圳)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177882号“FEINIE ADE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39531号“ADE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7864号“Feine Cashme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0449664号“fin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36657号“FEIP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636658号“FEIPI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546829号“FEITIE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申请人早已于第25类注册“FEINIE斐聂”商标,本案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实为“斐聂”商标的防御性注册。且诸多类似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被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的使用图片、产品购销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领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服装、围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FEINIE”和“ADELE”构成,其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字母组合“ADELE”,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FEINIE”与引证商标二、四的显著识别部分“Feine”、“FEIPIE”及引证商标三“finie”、引证商标五“FEIPIE”、引证商标六“FEITIEG”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鉴于引证商标三的申请时间早于申请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日,两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调整范围。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