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昊强律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佛山粤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89077号“昊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出自于申请人的品牌文化,经过大量实际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对应关系,且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609266号“昊强HAO Q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故,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解、仲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解、仲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昊强”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文字“昊强”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