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丛永锋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7086号“御妃格YUFEI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34965号“多美恰多及图”商标、第35265526号“善德贝及图”商标、第30674346号“靓靓麻咪Liang liang ma mi及图”商标、第42791267号“宝妈亿佳BAOMAYIJIA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