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道信艺术设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法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09468号“SANDER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0847087号“Sander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第41类“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上为在先有效权利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游乐园服务、玩具出租、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