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卡驰机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誉普庆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662166号“雷剑LEIJ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798326号“雷剑THUNDERSW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动榨果汁机;电池机械;洗碗机;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印刷电路板处理机;真空吸尘器;3D打印机”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链锯;圆锯片(机器零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动榨果汁机;电池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