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方健康医疗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代理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56260号“北方健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563449号“北方维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0567508号“北方维康NORTH WEIK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6115号“北方工业NORINC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93054号“北方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043972号“北方大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931424号“北方商务酒店NORTHERN BUSINESS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293117号“北方工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9598873号“北方眼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32668745号“北方家宴 东NORTHERN FAMILY FEA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32648137号“北方家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2599999号“北方家宴JIA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2599999A号“北方家宴JIAY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52707324号“北方民宿联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在文字构成、含义、构成要素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一致,申请商标是政府支持的重大项目名称,申请商标已实际使用,二者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未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引证商标八、十三目前处于驳回状态,不一定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简介、发展历程与成长背景、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国家健康医疗大数据北方中心及产业园建设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会议纪要及通知、申请人公司章程、媒体报道、参展合同及宣传图片、合作协议、宣传视频、其他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2.引证商标十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且该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申请人通过人民网、中新网、齐鲁网、中国科技网、中国山东网、大众网、澎湃新闻、界面新闻、大众日报、科技日报、齐鲁晚报、济南日报、济南时报、山东新闻、新时报、《山东卫视》等媒体及“2021中华医院信息网络大会”为载体对“北方健康”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北方健康”构成,虽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均包含文字“北方”,但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区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宣传和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并存,应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