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竹笋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94145号“LOR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29818号商标、第27241268号商标、第31867977A号商标、第18840120号商标、第1474243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二、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除“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商业审计”以外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商业审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寻找赞助;商业审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