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OEHM GMBH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92732号“iChuc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设备”等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55191号“iChuk”商标、第8930867号“iCheck”商标、国际注册第1472296号“icheck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