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应光富
委托代理人:台州市中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226486号“完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5528号决定,于2021年11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应光富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3226486号第11类“完美”注册商标不予撤销。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在互联网上进行搜索,没有发现被申请人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信息。综上,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商品上未进行有效的实际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百度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申请及撤销注册商标复审申请是恶意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补充提交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营业执照;
2、授权书;
3、公证书;
4、产品照片;
5、合格证、部分产品包装盒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
6、授权书;
7、销售清单、微信截图、营业执照;
8、产品图片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全部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性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应子富于2002年7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防喷溅水管嘴”等商品上,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23年10月13日。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经核准转让为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本案的焦点在于被申请人在2018年03月02日至2021年03月01日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许可的他人。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在指定使用的一种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在与该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授权书显示被申请人授权台州市路桥完美水暖配件厂使用复审商标。证据3公证书显示被授权人台州市路桥完美水暖配件厂在淘宝1688平台销售“完美”牌“水龙头”商品,上述证据结合其余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水龙头”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考虑到“防喷溅水管嘴;水管龙头;龙头防溅喷嘴;龙头;管道旋塞(塞子);水分配设备”等其余商品与“水龙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也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