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YGN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斐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8404号“宏图智库”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00344号“宏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在在第35类服务上与第43985001号“宏图智运”商标、第12400554号“宏图”商标、第40578861号“宏图”商标、第1357420号“宏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至五),第36类服务上与第17778892号“宏图”商标、第1324988号“宏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七),第42类服务上与第43983086号“宏图智运”商标、第1342389号“宏图”商标、第12400623号“宏图”商标、第14859616A号“宏图 H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商标及企业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提供商业信息、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至五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6类金融分析和研究服务、不动产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不动产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36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六、七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42类科学研究和开发、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城市规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