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芯中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029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868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与申请商标类似的服务已被撤销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929837号“GAMESPARK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主要识别部分、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申请商标图形创作说明、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更新、计算机软件维护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软件安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该两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