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RADISSON HOSPITALITY BELGIUM B.V./S.R.L.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1815号“RADISSON Individu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34628号“RADISSON及图”商标、第1175870号“RADISSON”商标、第7560389号“RADISSON BLU及图”商标、第36355289号“RHG RADISSON及图”商标经我局核准均已转让至本案申请人名下,上述商标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2日